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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工人受了伤,赔偿谁付“大头”?林和街调解员厘清三方责任调解赔偿费用

| 【记者 王佳馨】 【编辑 甄曦】 | 2019-11-20 19:41:53

                                                                         



前段时间,天河区某小区业主李某为了装修房子,与曹某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在装修过程中,曹某联系了陈某和张某两名工人来清洗、安装空调。怎料在清洗空调时,没佩戴安全带的张某不慎从5楼坠落,导致右手臂、肋骨、大腿多处骨折。对于张某的赔偿金额,业主李某和承包人曹某一直僵持不下。在这次纠纷中,李某、曹某和陈某,各自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据悉,张某受伤住院后,其亲属认为张某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因此李某和曹某都应承担责任。但李某认为他和曹某签订合同时约定,若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曹某则表示清洗空调并不在合同范围内,认为李某也有责任承担赔偿金。由于三方对赔偿金额一直谈不拢,张某委托亲属向林和街调委会申请调解。


林和街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组织三方到场并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调解员总结并详细分析了三方的争议焦点。首先,由于清洗空调是基于安装防盗网而产生的附随义务,所以曹某主张的空调清洗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是没有依据的。其二,李某明知曹某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而仍选用,存在选任上的过失,因此不能以合同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同时,张某是根据曹某指示去完成工作的,“因此承包人曹某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业主李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调解员表示张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没有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保护措施,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经过调解员分析,最终三方各自做出妥协并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业主李某和承包方曹某同意各一次性支付张某医疗费42000元;此外,业主李某一次性赔付张某39000元,承包方曹某一次性赔偿张某55000元。同时,张某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和途径向业主李某及曹某主张任何权利。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装修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下简称《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案中的业主李某,虽然在合同中加入了免责条款,但由于没有选任有资质的施工方,导致其仍需承担责任。调委会建议,业主谨慎选择施工主体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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