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微社区e家通 > 天河区 > 天河南街 > 正文

社区法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未出资业主能使用电梯吗?

| 【记者 刘展萍】【编辑 陈爽】 | 2023-04-22 10:55:50


近年来,广州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数量增长迅猛,但不少居住在低楼层的业主反对加装电梯。如果低层业主事前拒绝出资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后又希望补缴电梯费用、使用电梯,他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天河南司法所就遇到了这样的求助。


两年前,王小姐所住的小区住宅开始筹备加装电梯,王小姐常年在外出差,暂时没有使用电梯的需求,遂没有缴纳加装电梯费用。电梯建好投入使用后,王小姐将父母从老家接来广州一起居住,因父母年迈、腿脚不便,王小姐提出希望使用小区电梯,但被楼长拒绝。王小姐心想,如果自己现在补交电梯安装费用,还能使用电梯吗?带着这样的疑问,王小姐向律师寻求帮助。




天河区天河南街社区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婧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在建筑区划内增设电梯,该电梯应属该楼业主共有。王小姐作为业主之一,对该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该电梯是大楼业主集资所建,依据公平原则,要使用电梯的前期必须缴纳集资款。故,王小姐补交电梯安装费用后,依法享有使用该电梯的权利,且应当和其他业主共同承担使用电梯的各项费用。




连线民法典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图片、信息来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天河南司法所

信息时报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南83号汇美商务中心四楼

信息时报社 版权所有(C) 粤ICP备14002173号-1 爆料电话:020-34323111 QQ:800023111 官方微博:@ 信息时报

举报及投诉电话:(020)34323133 邮箱:xxsb_gz@163.com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