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丨租客提前退租,房东拒退押金是否合法有据?
| 【记者 刘展萍】【编辑 陈爽】 | 2023-06-30 10:00:06
租房押金条款宜解释为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这个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
实践中,常见的约定形式为:“租客存在提前退租、擅自转租、损坏房屋或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的,房东有权没收租房押金,不足抵付损失的,租客还应予以赔偿。”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按期如约履行租赁合同,且没有损害租赁物、滞留物品等情况,不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依约应当退还租房押金。
若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给出租人造成合同损失的,出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不予退还或扣除部分租房押金。而常见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提前退租”一般属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承租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中没收或扣除部分租房押金即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因此,若《租赁合同》中对于“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明确约定为违约并确定以不予退还租房押金作为责任承担的,出租人依约拒绝退还押金合法有据。
承租人常因自身条件改变或租赁市场变化等变更租赁计划,但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确导致出租人产生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成本增加、房屋空置损失等。通常情况下,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或扣除部分租房押金,而对于承租人而言,应及时就退租事宜与出租人予以沟通,协商通过另寻租客、适当补偿等补救措施,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承租人或可挽回押金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消息来源: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 天河南司法所